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滑轮行走两用鞋领域,特别涉及一种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
背景技术
人们现在使用的滑轮工具,通常是人站在这类工具上,借助身体向前的力,使滑轮滚动带动使用者向前移动。其存在的问题是,人站在上面需要靠自身保持稳定以防溜走或摔倒,其质量大,不便于携带,无法像日常鞋那样在逛街、上下楼梯、乘坐电梯和坐公交、地铁等交通工具时使用。
发明内容
针对现有技术存在的不足,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提供一种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
本实用新型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一种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其技术要点是,包括鞋底、设置在鞋底上的单向锁紧组件和阻滑块,单向锁紧组件和阻滑块分别固设于鞋底的前后两端,且单向锁紧组件高于阻滑块,在单向锁紧组件和阻滑块之间靠近前脚掌和/或后脚跟的位置还设有折口。
上述方案中,在鞋底与脚掌相对应的位置固设有第一折口和第二折口,在第一折口的上部设有两个单向锁紧组件,在第一折口与第二折口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锁紧组件,在鞋底与脚后跟相对应的位置固设有三个呈三角形分布的单向锁紧组件,在鞋跟部设有阻滑块。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单向锁紧组件为一个单向轴承和转轴,单向轴承套接在转轴上与转轴间隙配合,转轴固定在鞋底上,转轴与单向轴承配合使鞋底仅在前进方向产生助力。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单向锁紧组件为至少两个单向轴承和转轴,各单向轴承分别套设在转轴上与转轴间隙配合,转轴固定在鞋底上,转轴与单向轴承配合使鞋底仅在前进方向产生助力。
上述方案中,所述的鞋底与鞋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是:该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可拆卸的安装在鞋的底部,可与各类鞋配合使用。其包括鞋底及设置在鞋底的单向锁紧组件,单向锁紧组件与地面产生的摩擦力,可带动鞋自然前行,向后的摩擦力越大向前滑的越远。由于单项锁紧组件的作用,保证只能向前移动,不能后退,十分安全。鞋上配有阻滑块,配合单向锁紧组件可使鞋随时停止滑动,这样使用者就同平时穿鞋走路一样,上下楼梯,电梯,坐公交,地铁不用再脱下,其稳定性和正常穿鞋走路一样,适用于日常使用,特别是在逛商场时更能省体力,减轻疲劳。
附图说明
为了更清楚地说明本实用新型实施例或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下面将对实施例中所需要使用的附图作简单地介绍,显而易见地,下面描述中的附图仅仅是本实用新型的一些实施例,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讲,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还可根据这些附图获得其他的附图。
图1为实施例1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实施例2中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的结构示意图;
图中序号说明如下:1鞋底、2单向锁紧组件、21双单向轴承组件、22单向轴承组件、23三单向轴承组件、3折口、4折口、5阻滑块、6折口。
具体实施方式
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1和图2和具体实施方式对本实用新型作进一步详细的说明。
实施例1:
本实施例采用的一种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包括鞋底1、设置在鞋底1上的单向锁紧组件2和阻滑块4,单向锁紧组件2和阻滑块4分别固设于鞋底1的前后两端,且单向锁紧组件2高于阻滑块4高度,在单向锁紧组件2和阻滑块4之间靠近前脚掌和/或后脚跟的位置还设有折口3。折口3的作用是缓解鞋套与地面摩擦时产生的鞋套形变,使与鞋配合使用的行走助力装置与鞋底紧密配合。鞋底1与鞋可拆卸的连接在一起。例如可在鞋底1固设连接件,绑带穿过连接件使鞋底1与鞋连接在一起。
本实施例中的单向锁紧组件2为一个单向轴承和转轴,单向轴承套接在转轴上与转轴间隙配合,转轴固定在鞋底上,转轴与单向轴承配合使鞋底仅在前进方向产生助力。
实施例2:
在鞋底11与脚掌相对应的位置固设有折口3和折口4,在折口3的上部设有两个单向锁紧组件,在折口3与折口4之间设有一个单向锁紧组件2,在鞋底1与脚后跟相对应的位置固设有三个呈三角形分布的单向锁紧组件2,在鞋跟部设有阻滑块5。
实施例2:
本实施例与实施例1的区别在于,单向锁紧组件2为至少两个单向轴承和转轴,各单向轴承分别套设在转轴上与转轴间隙配合,转轴固定在鞋底1上,转轴与单向轴承配合使鞋底1仅在前进方向产生助力。
在鞋底1顶部设有双单向轴承组件21,在双单向轴承组件21下方两侧分别设有单向轴承组件22,在鞋底1靠近前脚掌的部分还设有折口3和折口4,在靠近折口4的位置设有三单向轴承组件23,在三单向轴承组件23上部两侧分别设有一个单向轴承组件22,三单向轴承组件23左下部还设有一个单向轴承组件22。在鞋底1的根部设有折口6,在折口6附近设有两个单向轴承组件22,在两个单向轴承组件22上方还设有另两个单向轴承组件22,在靠近鞋跟的部位设有两个单向轴承组件22。
以上所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并不局限于此,任何熟悉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本实用新型揭露的技术范围内,可轻易想到变化或替换,都应涵盖在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之内。因此,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应以所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