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属于变电站的技术领域,具体涉及一种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
背景技术
变电站,改变电压的场所,为了把发电厂发出来的电能输送到较远的地方,必须把电压升高,变为高压电,到用户附近再按需要把电压降低,这种升降电压的工作靠变电站来完成,变电站的主要设备是开关和变压器,按规模大小不同,小的称为变电所,变电站大于变电所,变电所一般是电压等级在110KV以下的降压变电站,变电站包括各种电压等级的“升压和降压”变电站,变电站是电力系统中变换电压、接受和分配电能,控制电力的流向和调整电压的电力设施,它通过其变压器将各级电压的电网联系起来,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连接方式,按其功能不同而有差异,现有的变电站防火性能不佳,防火结构单一,急需进行改进,以保证变电站的稳定运行,且降低火情发生后的损失;变电站的火灾原因大多是电器元件的过热引起的,通风是变电站不可缺少的措施,但是只依靠通风来降温,降低的火灾发生,还是远远不够的,因此,需要设置灭火装置,来进行灭火,针对这些不足之处,有必要开发一种灭火效果好、结构合理的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因此,开发一种灭火效果好、结构合理的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实用新型内容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克服现有技术的不足,而提供一种灭火效果好、结构合理的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
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这样实现的:一种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它包括基座,所述基座上设置后变电站本体,所述变电站本体的内部设置有电器元件总成,所述变电站本体的内部设置有灭火罐,所述灭火罐上设置有用于打开的提把和用于灭火的灭火管道,所述提把连接有弹簧和熔断丝。
所述灭火管道设置在所述电器元件总成的外侧。
所述提把的上端设置有弹簧,用于往上拉提把。
所述提把的下端设置有熔断丝,用于向下拉提把。
所述灭火管道上设置有喷头。
所述弹簧的上端连接有固定板A。
所述熔断丝的下端连接有固定板B。
本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本实用新型的优点在于通过设置熔断丝,温度过高熔断,然后弹簧向上拉动提把,灭火罐开始工作,对电器元件总成周围进行灭火;其他有益效果在具体实施例中详细说明。
附图说明
图1是本实用新型一种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的主视图。
图2是图1中的内部结构示意图。
图3是图2的局部放大图。
图中:1、基座2、变电站本体3、门体4、电器元件总成5、灭火管道6、喷头7、灭火罐 8、固定板A 9、熔断丝10、弹簧11、固定板B 12、提把。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将结合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附图,对本实用新型实施例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清楚、完整地描述,显然,所描述的实施例仅仅是本实用新型一部分实施例,而不是全部的实施例,基于本实用新型中的实施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没有作出创造性劳动前提下所获得的所有其他实施例,都属于本实用新型保护的范围。
除非另有定义,本说明书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方式的目的,不是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说明书所使用的术语如“和/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此外,下面所描述的本实用新型不同实施方式中所涉及的技术特征只要彼此之间未构成冲突就可以相互结合。
实施例1
如图1-3所示,一种具有防火功能的变电站,它包括基座1,所述基座1上设置后变电站本体2,所述变电站本体2的内部设置有电器元件总成4,所述变电站本体2的内部设置有灭火罐7,所述灭火罐7上设置有用于打开的提把12和用于灭火的灭火管道5,所述提把12连接有弹簧10和熔断丝9。
本实施例中通过在电器元件总成的周边设置灭火管道,当电器元件总成发生火灾后,可通过灭火管道对其进行灭火,灭火罐固定在变电站本体的内部底座上,提把往上提时,进行工作,类似于灭火器的工作原理,提把的上端连接有弹簧,弹簧处于伸长状态,提把的下端设置有熔断丝,熔断丝由于高温会自动熔断,熔断后由于弹簧的作用,提把会向上运动,从而实现灭火器喷出干粉。
实施例2
所述灭火管道5设置在所述电器元件总成4的外侧。
本实施例中灭火管道设置在电器元件总成的周边。
实施例3
所述提把12的上端设置有弹簧10,用于往上拉提把12。
本实施例中弹簧处于拉伸状态,用于向上拉提把,打开灭火器开关。
实施例4
所述提把12的下端设置有熔断丝9,用于向下拉提把12。
本实施例中熔断丝用于向下拉提把,与弹簧之间为反作用力。
实施例5
所述灭火管道5上设置有喷头6。
本实施例中喷头为普通喷头,可用于喷出干粉。
实施例6
所述弹簧10的上端连接有固定板A8。
本实施例中固定板A固定设置在变电站本体的内部侧面上,下端连接弹簧。
实施例7
所述熔断丝9的下端连接有固定板B11。
本实施例中固定板B固定设置在变电站本体的内部侧面上,上端连接熔断丝。
具体实施方式是对本实用新型的进一步说明而非限制,对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实质内容的情况下对结构做进一步变换,而所有这些变换都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