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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纳包

2021-03-12 10:26:37

收纳包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军用装备技术领域,特别是涉及一种收纳包。

  背景技术

  军警在军事或执法任务中通常配备一些收纳包用于存放器械装备,例如用于存放弹匣的弹匣包或是用于放置手铐的手铐包等。传统的军用收纳包一般只能对应一种型号器械装备,例如手铐具有多种不同型号,不同型号的手铐在款式以及厚度上均具有差别,传统的收纳包不能有效地收纳各种型号的手铐,通用性较差。

  实用新型内容

  基于此,有必要针对如何提高收纳包通用性问题,提供一种收纳包

  一种收纳包,包括:

  包体,包括主板、背板以及相对设置的两个侧板,所述主板的一端、所述背板的一端以及所述两个侧板的一端相互连接,所述主板的另一端、所述背板的另一端以及所述两个侧板的另一端均可活动设置,所述主板上设有第一锁位,所述背板设有第二锁位;以及,

  弹力绳,穿设在所述第一锁位以及所述第二锁位内,并绕设在所述侧板外。

  上述收纳包通过使主板、背板以及两个侧板均设置为一端固定,另一端可自由活动,并通过弹力绳依次穿设在主板以及背板上并使弹力绳绕设在侧板外,从而通过弹性绳的弹性作用,可调整收纳包的内腔大小,进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型号,不同大小的物品收纳到收纳包后,弹力绳均可将收纳包收紧,提高了收纳包的通用性。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主板上设有至少两个所述第一锁位,所述背板设有至少两个所述第二锁位,所述弹力绳交替穿设于所述第一锁位以及所述第二锁位内。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背板还设有翻盖,所述翻盖设有第三锁位,所述弹力绳还穿设在所述第三锁位内。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翻盖设有开口,所述开口与所述包体的内腔相通。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翻盖设有第一锁扣,所述主板设有第二锁扣,所述第一锁扣能与所述第二锁扣扣合或分离。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弹力绳靠近所述翻盖的一端设有第一锁扣,所述主板设有第二锁扣,所述第一锁扣能与所述第二锁扣扣合或分离。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锁扣与所述第二锁扣均设有磁力件。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锁扣还设有拉手。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锁扣设有限位凸起,所述第二锁扣设有限位凹槽,所述限位凸起能嵌设于所述限位凹槽内;或者,

  所述第一锁扣设有限位凹槽,所述第二锁扣设有限位凸起,所述限位凸起能嵌设于所述限位凹槽内。

  在其中一个实施例中,所述第一锁扣设有卡钩,所述第二锁扣设有卡位,所述卡钩能与所述卡位卡接或分离;或者,

  所述第一锁扣设有卡位,所述第二锁扣设有卡钩,所述卡钩能与所述卡位卡接或分离。

  附图说明

  图1为一实施例的收纳包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2为图1中所示的收纳包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1中所示的收纳包的包体结构示意图;

  图4为一实施例的第一锁扣与第二锁扣的正面结构示意图;

  图5为图4中所示的第一锁扣与第二锁扣的背面结构示意图。

  附图标记说明:

  10、包体;11、主板;111、第一锁位;12、背板;121、第二锁位;13、侧板;14、翻盖;141、第三锁位;142、开口;20、弹力绳;31、第一锁扣;311、限位凸起;312、卡位;32、第二锁扣;321、限位凹槽;322、卡钩。

  具体实施方式

  为使本实用新型的上述目的、特征和优点能够更加明显易懂,下面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做详细的说明。在下面的描述中阐述了很多具体细节以便于充分理解本实用新型。但是本实用新型能够以很多不同于在此描述的其它方式来实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不违背本实用新型内涵的情况下做类似改进,因此本实用新型不受下面公开的具体实施的限制。

  需要说明的是,当元件被称为“固定于”另一个元件,它可以直接在另一个元件上或者也可以存在居中的元件。当一个元件被认为是“连接”另一个元件,它可以是直接连接到另一个元件或者可能同时存在居中元件。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垂直的”、“水平的”、“左”、“右”“上”“下”以及类似的表述只是为了说明的目的,并不表示是唯一的实施方式。

  除非另有定义,本文所使用的所有的技术和科学术语与属于本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通常理解的含义相同。本文中在本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所使用的术语只是为了描述具体的实施例的目的,不是旨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本文所使用的术语“及/或”包括一个或多个相关的所列项目的任意的和所有的组合。

  本实用新型中所述“第一”、“第二”不代表具体的数量及顺序,仅仅是用于名称的区分。

  参见图1-3,本申请实施例提供一种收纳包,用于收纳物品,例如用于收纳手铐,弹夹等军用物品。具体地,一实施例的收纳包包括包体10以及弹力绳20,其中包体10包括主板11、背板12以及两个侧板13,主板11与背板12相对设置,两个侧板13相对设置,并且两个侧板13分别位于主板11与背板12的左右两侧,从而使主板11、背板12以及两个侧板13共同围设形成一个可容纳物品的内腔。进一步地,如图3所示,主板11的一端、背板12的一端以及两个侧板13的一端相互连接。主板11的另一端、背板12的另一端以及两个侧板13的另一端均可活动设置,即主板11、背板12以及两个侧板13均为一端固定,另一端可自由活动。进一步地,如图1以及图2所示,主板11上设有第一锁位111,背板12上设有第二锁位121,弹力绳20依次穿设在第一锁位111以及第二锁位121内,并且弹力绳20绕设在侧板13外,即弹力绳20绕设于侧板13的远离包体10内腔的一侧。

  上述收纳包通过使主板11、背板12以及两个侧板13均设置为一端固定,另一端可自由活动,并通过弹力绳20依次穿设在主板11以及背板12上并使弹力绳20绕设在侧板13外,从而通过弹性绳的弹性作用,可调整收纳包的内腔大小,进而在一定范围内不同大小的物品收纳到收纳包后,弹力绳20均可将收纳包收紧,提高了收纳包的通用性。

  进一步地,继续参见图1以及图2,主板11上设有至少两个第一锁位111,背板12设有至少两个第二锁位121,弹力绳20交替穿设于所述第一锁位111以及第二锁位121内,如此,通过弹力绳20多次依次贯穿主板11与背板12,提高了弹力绳20对包体10的收紧作用,在收纳比包体10稍大的物品时,弹力绳20能更好地锁紧包体10与物品。

  较佳地,背板12还设有翻盖14,具体地,翻盖14与背板12一体成型,翻盖14用于关闭包体10的内腔,从而防止包体10内物品掉出。进一步地,翻盖14设有第三锁位141,弹力绳20还穿设在第三锁位141内,从而弹力绳20还能锁紧翻盖14。

  较佳地,翻盖14设有开口142,开口142与包体10的内腔相通,从而当收纳包收纳一些较长的物品时,被收纳物品可从开口142内伸出,避免了较长的物品无法收纳于收纳包内,进一步提高了收纳包的通用性。

  进一步地,参见图1,弹力绳20靠近翻盖14的一端设有第一锁扣31,主板11设有第二锁扣32,第一锁扣31能与第二锁扣32扣合或分离,从而通过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相扣合能使翻盖14与主板11相固定以使得翻盖14封堵包体10的内腔,同时通过将第一锁扣31设置于弹力绳20上,从而当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相锁紧时,弹力绳20也被收紧,从而使弹力绳20锁紧被收纳物品。需要说明的是,第一锁扣31也可以设置在翻盖14上,具体地,在另一个实施例中,翻盖14设有第一锁扣31,主板11设有第二锁扣32,第一锁扣31能与第二锁扣32扣合或分离,从而是翻盖14关闭或开启包体10的内腔。

  进一步地,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均设有磁力件(未示出),从而通过磁力件的磁吸作用,可快速扣合或分离第一锁扣31以及第二锁扣32。从而仅需单手即可完成开包以及锁包操作,提高了拿取被收纳物品的效率。

  进一步地,第一锁扣31上设有拉手,从而更便于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的扣合或分离操作。

  参见图4以及图5,第一锁扣31设有限位凸起311,第二锁扣32设有限位凹槽321,限位凸起311能嵌设于限位凹槽321内,从而限制第一锁扣31在第一方向上的运动,具体地,限位凸起311与限位凹槽321配合能限制第一锁扣31在竖直方向上的运动。进一步地,第一锁扣31还设有卡位312,第二锁扣32设有卡钩322,卡钩322能与卡位312卡接以限制第二锁扣32在第二方向上的运动。具体地,卡钩322与卡位312配合能限制第一锁扣31在水平方向撒花姑娘远离正板的运动,即第一方向与第二方向相垂直或近似垂直,从而通过卡钩322与卡位312配合能避免限位凸起311与限位凹槽321轻易脱离,增强了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的连接稳定性。

  需要这说明的是,在另一个实施例中,限位凸起311也可设置在第二锁扣32上,对应地,限位凹槽321开设在第一锁扣31上。同理,卡钩322也可设在第一锁扣31上,对应地,卡位312也可设在第二锁扣32上,同样能实现上述效果。

  通过限位凸起311与纤维凹槽配合,卡钩322与卡位312配合,使得第一锁扣31只能从一个方向进行解锁,具体地,参见图,当需要解锁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的连接时,需要先将第一锁扣31远离卡钩322的一端向外翻转,使得限位凹槽321与限位凸起311分离,然后向下拉拽第一锁扣31使得卡位312与卡钩322分离,从而实现第一锁扣31与第二锁扣32解锁。

  以上所述实施例的各技术特征可以进行任意的组合,为使描述简洁,未对上述实施例中的各个技术特征所有可能的组合都进行描述,然而,只要这些技术特征的组合不存在矛盾,都应当认为是本说明书记载的范围。

  以上所述实施例仅表达了本实用新型的几种实施方式,其描述较为具体和详细,但并不能因此而理解为对实用新型专利范围的限制。应当指出的是,对于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在不脱离本实用新型构思的前提下,还可以做出若干变形和改进,这些都属于本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因此,本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应以所附权利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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