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
技术领域
本发明涉及纺织技术领域,具体是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
背景技术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节约能源和环保的意识越来越强。毛巾是一种清洁用品,特征为方形纯棉纺织品,使用方法为打湿后拧干擦拭皮肤,以达到去除污渍、清洁凉爽的效果。
目前低捻毛巾的生产方法需要先将两种纤维进行混合,这种毛巾虽是低捻毛巾,手感比普通有捻毛巾好一些,但仍没使棉纤维充分打开,因而吸水性和手感仍不十分理想,且对生产好的毛巾进行染色处理,浪费水资源,因此,需要研究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
发明内容
本发明为了克服以上技术缺陷,提供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
为解决上述技术问题,本发明提供的技术方案为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它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对原棉进行染色处理;
步骤二:将染色后的多色棉花与原棉或白棉花进行调配,多色棉花占比为10%-60%;
步骤三:对配比好的棉花利用环锭细纱机进行纺纱;
步骤四:对环锭纺色纺单纱后加入水溶性纤维进行合股,水溶性纤维占比为20%-80%;
步骤五:织造毛巾,对毛巾产品后在进行高温水洗将水溶性纤维融化。
作为改进,所述的步骤四中,在进行合股的同时,对有色纺纱进行退捻合股加工,将水溶性纤维缠绕在无捻度的色纺混合纤维上面,一边合股一边单纱退捻同时进行。
作为改进,所述的步骤五中高温水洗的温度在103度以上,融化时间在60分钟以上。
本发明的优点在于:先对棉花进行染色处理,染棉花比传统染纱线工艺要节约50%的水资源,且在将染色的棉花和原棉调配时,会实现如同中国画水墨风格花色自然的韵彩色纺效果;在对有色纺纱进行退捻合股加工时,一边合股一边单在退捻,两种工序同时进行起到增强拉力作用;最后高温水洗后,无捻度的单纱完全松散蓬松,退捻和融化水溶性纤维后织造的毛巾产品纱线松软手感超柔,吸水性增强20%,色彩如中国画水墨彩般自然有韵味,视觉冲击力非常强,色纺无捻纱毛巾是开创性对国家环保政策非常适合的环保产品,居全国生产毛巾总量来说,如果全中国所有毛巾都用这样的纺纱无捻工艺织造每年会节约2万吨水资源。
具体实施方式
一种毛巾生产用有色纺无捻纱生产工艺,它包括如下步骤:
步骤一:对原棉进行染色处理;
步骤二:将染色后的多色棉花与原棉或白棉花进行调配,多色棉花占比为10%-60%;
步骤三:对配比好的棉花利用环锭细纱机进行纺纱;
步骤四:对环锭纺色纺单纱后加入水溶性纤维进行合股,水溶性纤维占比为20%-80%;
步骤五:织造毛巾,对毛巾产品后在进行高温水洗将水溶性纤维融化。
所述的步骤四中,在进行合股的同时,对有色纺纱进行退捻合股加工,将水溶性纤维缠绕在无捻度的色纺混合纤维上面,一边合股一边单纱退捻同时进行。
所述的步骤五中高温水洗的温度在103度以上,融化时间在60分钟以上。
具体实施方式:
实施例1:
步骤一:对原棉进行染色处理;
步骤二:将染色后的多色棉花与原棉或白棉花进行调配,多色棉花的比重为10%,原棉或原棉或白棉花比重为90%;
步骤三:对配比好的棉花利用环锭细纱机进行纺纱;
步骤四:对环锭纺色纺单纱后加入水溶性纤维进行合股,水溶性纤维占比为20%,其余为80%;
步骤五:织造毛巾,对毛巾产品后在进行高温水洗将水溶性纤维融化,在100度的水中进行水洗60分钟,清洗2次,以达到水溶性纤维完全去除为准。
实施例2:
步骤一:对原棉进行染色处理;
步骤二:将染色后的多色棉花与原棉或白棉花进行调配,多色棉花的比重为30%,原棉或原棉或白棉花比重为70%;
步骤三:对配比好的棉花利用环锭细纱机进行纺纱;
步骤四:对环锭纺色纺单纱后加入水溶性纤维进行合股,水溶性纤维占比为26%,其余为74%;
步骤五:织造毛巾,对毛巾产品后在进行高温水洗将水溶性纤维融化,在103度的水中进行水洗60分钟,清洗2次,以达到水溶性纤维完全去除为准。
实施例3:
步骤一:对原棉进行染色处理;
步骤二:将染色后的多色棉花与原棉或白棉花进行调配,多色棉花的比重为60%,原棉或原棉或白棉花比重为40%;
步骤三:对配比好的棉花利用环锭细纱机进行纺纱;
步骤四:对环锭纺色纺单纱后加入水溶性纤维进行合股,水溶性纤维占比为60%,其余为40%;
步骤五:织造毛巾,对毛巾产品后在进行高温水洗将水溶性纤维融化,120度的水中进行水洗70分钟,清洗2次,以达到水溶性纤维完全去除为准。
经实验对比,多色棉花的比重为30%,原棉或原棉或白棉花比重为70%,在进行合股时,水溶性纤维占比为26%,其余为74%,水洗温度为103度,水洗时间为60分钟,清洗2次,得到的毛巾产品手感和吸水性更好,色彩晕染的效果更加美观。
以上对本发明及其实施方式进行了描述,这种描述没有限制性,实施例所示的也只是本发明的实施方式之一,实际的结构并不局限于此。总而言之如果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受其启示,在不脱离本发明创造宗旨的情况下,不经创造性的设计出与该技术方案相似的结构方式及实施例,均应属于本发明的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