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带推车翻板的气瓶存储柜
技术领域
本实用新型涉及一种带推车翻板的气瓶存储柜。
背景技术
气瓶是指在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可重复充气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应用非常广泛,无论是在生产领域,还是在生活领域,几乎都离不开气瓶。气瓶是一种承压设备,具有爆炸危险,且其承装介质一般具有易燃、易爆、有毒、强腐蚀等性质,使用环境又因其移动、重复充装、操作使用人员不固定和使用环境变化的特点,比其他压力容器更为复杂、恶劣。气瓶一旦发生爆炸或泄漏,往往发生火灾或中毒,甚至引起灾难性事故,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
从安全存储角度来说,国内高校、医院、实验室、工厂等经常使用到气瓶的场所都会购买专业的气瓶存储柜来存放气瓶,气瓶充装替换时需把空气瓶从存储柜内搬出来再把满气瓶放到存储柜内。从目前市场上来看,气瓶充装替换推车无法推入到柜内,需要人员搬运的方式来进行气瓶的替换,由于气瓶本身较重,且高度较高,搬运过程中一旦气瓶滑落,气瓶会直接跌落到地面,造成气瓶的强烈震动,直接造成了安全隐患,同时有可能对操作人员自身的安全造成威胁。目前有用户为了解决这一安全问题,会单独定制一块推车斜坡用于气瓶推车的进出,但是由于定制的斜坡和气瓶柜存储柜不是一体的,平时不用时需要找位置来放置这块推车斜坡。
因此综合以上因素,需要开发一款既有安全存储保障同时性价比较高且高效稳定的产品。
实用新型内容
由于现有技术中存在着上述技术问题,本申请提出一种带推车翻板的气瓶存储柜,其目的在于解决现有技术中气瓶存储柜无法供气瓶充装替换推车推入以及现有的推车斜坡无法收纳的问题。
为达到上述技术目的,本申请采用下述技术方案:
一种带推车翻板的气瓶存储柜,其包括柜体、设于所述柜体上的左门板及右门板,所述柜体的底板接近所述柜体的门口处设有向下凹陷的固定台阶,在所述固定台阶孔上设有一定位孔;还包括一推车翻板,其宽度小于所述柜体门口的长度,且其宽度小于所述柜体的内宽度;所述推车翻板的上端侧设有一固定边;两个合页,每一合页的一端通过第一铆钉锁紧于所述底板上,所述合页的另一端均通过一第二铆钉锁紧于所述固定边上,且所述第二铆钉插入所述定位孔内;所述推车翻板沿所述合页的中心可向所述柜体内外翻折,所述推车翻板向所述柜体外翻折开后,所述固定边的上表面与所述柜体底板的上表面平齐,所述推车翻板的下侧边接触地面。
较佳的是,所述推车翻板为一方形平直板,其两侧设有凸起的挡板。
较佳的是,两个所述合页位于所述推车翻板的上端侧的两端部,其中间距离大于推车的两车轮的外侧边距离。
较佳的是,所述推车翻板的上表面设有防滑纹路。
由于采用上述技术方案,本申请的气瓶存储柜增设了推车翻板,方便推车进出存储柜,且在不使用时可方便推车翻板折叠,不占用空间。
附图说明
图1为本申请的翻板展开的结构示意图一;
图2为图1的局部剖面图;
图3为本申请的翻板翻折的局部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通过实施例,并结合附图,对本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作进一步具体的说明。
本申请的带推车翻板的气瓶存储柜,其包括柜体1、设于所述柜体1上的左门板2及右门板3以及推车翻板4。其详细结构请参见图1至图3所示。
所述柜体1的底板11上接近所述柜体1的门口处设有向下凹陷的固定台阶12,所述固定台阶上设有一定位孔。所述推车翻板4的上端侧设有一固定边41。此外如图2所示,还包括两个合页5,每一合页5的一端通过第一铆钉61锁紧于所述底板11上,所述合页5的另一端均通过一第二铆钉62锁紧于所述固定边41上,且所述第二铆钉62插入所述定位孔内。所述推车翻板4沿所述合页5的中心可向所述柜体1内外翻折。使用时,所述推车翻板4向所述柜体1外翻折开后,所述推车翻板4的下侧边接触地面。不使用时,所述推车翻板4向柜体的内部翻折使其贴服在所述柜体的底板上。所述固定边41的上表面与所述柜体底板11的上表面平齐,便于推车平稳的推进推出并确保折叠推车翻板4时可以使推车翻板4平整的贴服于底表面而不会使其端部在柜体内翘起。
如图1和2所示,推车翻板4宽度小于所述柜体门口的长度,且其宽度小于所述柜体的内宽度,两个所述合页位于所述推车翻板的上端侧的两端部,其中间距离大于推车的两车轮的外侧边距离。由此防止推车翻板4可完美的翻折进柜体内。
推车翻板4为一方形平直板,其两侧设有凸起的挡板42,防止推车在推进推出过程不小心倾斜滑落。所述推车翻板4的上表面设有防滑纹路。
本申请的推车翻板与柜体一体化设计,不占用其余空间。通过合页的设计来达到推车翻板的开合,不影响柜门的正常关闭。推车翻板材料选用防滑钢板,避免了气瓶推车进出的侧滑。钢瓶充装替换过程中,推车能够直接推入到柜内,增加了人员操作的便利性和钢瓶使用的安全性。
以上所述的实施方式仅用于说明本实用新型而不用于限制本实用新型的范围。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本实用新型所做的均等变化与修饰,皆应属于本实用新型所附的权利要求书的涵盖范围。